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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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類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發現有違反衛生法令,妨害人體健康之情事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當地衛生機構單位會同銷燬。商品經評定有部份不堪食用之情事者,得依確實方法選別合格品,分開處理,其無法選別處理者,適用前項規定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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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食品類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發現有違反衛生法令,妨害人體健康之情事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當地衛生機構單位會同銷燬。商品經評定有部份不堪食用之情事者,得依確實方法選別合格品,分開處理,其無法選別處理者,適用前項規定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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