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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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製,或經追查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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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4條,對於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了將其列為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果是分等檢驗工廠生產的商品,或者在追查抽驗時發現的情況,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的處理。 這條法規反映了對於商品標示的嚴格要求,並且對於不合格商品的後續處理提出具體要求,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商品的品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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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