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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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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製,或經追查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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