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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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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製,或經追查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4條,對於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了將其列為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果是分等檢驗工廠生產的商品,或者在追查抽驗時發現的情況,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的處理。 這條法規反映了對於商品標示的嚴格要求,並且對於不合格商品的後續處理提出具體要求,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商品的品質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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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不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商品,除以不合格商品論處外,貨主應整理標示後重行報驗,如為分等檢驗工廠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