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別整理者,由檢驗機構派員監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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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別整理者,由檢驗機構派員監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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