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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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評定不合格商品,其檢驗項目尚能改裝、調整或加工改善者,准予重行報驗。 前項不合格商品如屬分等檢驗工廠產製,經追查或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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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