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場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報告及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原證影印後發還) 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之產品以前項證照所載產品為限。 第一項規定之樣品及型式試驗報告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