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不論其檢驗方式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或隨時 抽驗,除於實施檢驗之公告中註明辦理廠場產品登記應附送樣品者外,一律免附登記樣品。 二、註明應附送登記樣品,規定如左: (一) 受理廠場產品登記機構因缺乏檢驗設備,不能檢驗者,應將附送登記樣品連同申請書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 (二) 受理廠場登記機構,可自行檢驗者,登記樣品由其自行檢驗。檢驗完畢殘餘樣品另依規定處理。 三、依公告規定須檢附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登記者,應以委託試驗之方式向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檢驗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憑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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