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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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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規定應送登記樣品者,承辦單位應接獲樣品檢驗紀錄表後,依據審查完妥之申請書編號發點登記證 (附件三) 。但無須送登記樣品者,經審查完妥即行編號發給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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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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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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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規定應送登記樣品者,承辦單位應俟接獲樣品檢驗紀錄表後,依據審查完妥之申請書編號發點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