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製造廠商取得登記證後,應在其登記產品本體上逐件標印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藉資識別;如本體過小無法標印者,應在內包裝上標印。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製造商想要在台灣市場上銷售產品,他們必須先取得登記證。一旦他們取得了登記證,他們必須在產品上標記一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以便辨識。如果產品太小無法標記,那麼他們必須在內包裝上標記。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台灣市場上銷售一款新的化妝品,他們必須先取得登記證。一旦他們取得了登記證,他們必須在每個化妝品上標記一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以便消費者辨識。如果化妝品太小無法標記,那麼他們必須在內包裝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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