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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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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製造廠商取得登記證後,應在其登記產品本體上逐件標印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准登錄號碼,藉資識別;如本體過小無法標印者,應在內包裝上標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製造商想要在台灣市場上銷售產品,他們必須先取得登記證。一旦他們取得了登記證,他們必須在產品上標記一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以便辨識。如果產品太小無法標記,那麼他們必須在內包裝上標記。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台灣市場上銷售一款新的化妝品,他們必須先取得登記證。一旦他們取得了登記證,他們必須在每個化妝品上標記一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以便消費者辨識。如果化妝品太小無法標記,那麼他們必須在內包裝上標記。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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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製造廠商取得登記證後,應在其登記產品本體上逐件標印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