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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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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之輸入商品,已辦妥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隨時抽驗品目之商品,應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並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輸入。 二、出廠檢驗品目之商品,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及加附檢驗合格標識者,始得輸入。 未辦妥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之廠商,其輸入之商品,均應加貼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標識,並經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因碼頭倉庫擁擠,無法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標識者,得具結提運。但須於十日內自行黏貼完整,始得出售,檢驗機構並得派員抽查,發現不符,即取銷其具結提運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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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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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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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之輸入商品,已辦妥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隨時抽驗品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