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抽驗商品之取樣追蹤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購樣作業規定如次: (一) 填發採購樣品通知單 (如附件四) 辦理採購樣品手續。 (二) 市場購樣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免用發票商店之收據。 (三) 購買樣品之數量,由檢驗機構自行編訂年度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四) 凡市場購樣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各地檢驗機構應派員赴生產工廠依國家標準規定取樣檢驗。 (五) 凡查覺未辦登記之國內市場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六) 本款第四、五目查覺之商品各檢驗機構於查明後,若非其轄區工廠,應於次月五日前通知該管檢驗機構處理。 二、工廠取樣作業規定如次: (一) 工廠取樣應填具取樣憑單 (如附件五) 填明抽取樣品之名稱、數量,交由廠商收執。 (二) 工廠取樣數量,國家標準已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訂規定者,由檢驗機構於實施檢驗前訂定之,並通知有關生產廠場。 (三) 已辦理登記之產品,應自登記之日起,每半年至少抽驗一次,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