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依前條規定經核定為定期留樣之廠場產品,經報驗申請並由受理機構派員臨場作外觀檢查與取樣後,得先出廠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或核對不符時,檢驗機構得令其限期收回。次批貨品則應經檢驗合格,始得出廠,並連續報驗同規格產品二批且報驗數量超過不合格品三倍以上經檢驗合格者,始得專案請准恢復以定期留樣檢驗先行出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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