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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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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報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0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可以採取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報驗。這表示報驗義務人有多種方式可以選擇來申請報驗。舉例來說,報驗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如行政院衛生署的網站,來申請商品的報驗。利用傳真或郵寄方式也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報驗申請。這些方式都符合法規所允許的申請報驗的途徑。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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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0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報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