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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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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合格證書加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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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7 條規定:「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