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根據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2條,檢驗機關(構)指的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中華民國經濟部"的官方網站,特別是標準檢驗局的相關規定和職掌範圍,作為法條解釋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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