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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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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
  2. 2.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內銷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6 條,第一款規定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這項規定確保了內銷檢驗商品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允許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的情況下進行補發或換發。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遺失,可以向原檢驗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款規定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內銷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這一條規定要求補發或換發的新登記證應保留原有的登記號碼,並在上面註明補(換)發的日期和字樣。這有助於確保新登記證的連貫性和可追蹤性。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因原登記證遺失而申请補发,新的登记证应当使用原有的登记号码,标记上補(换)发的日期和字样。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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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6 條規定:「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