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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檢驗機關(構)應派員赴港埠查驗確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之事由;屬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另檢附標準檢驗局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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