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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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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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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