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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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具備與申請範圍有關合法設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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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廠商應該具備與申請範圍有關的合法設立文件。這表示申請者必須提供合法設立的相關文件,以作為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依據。 參考資料:台北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案例。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就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4 條所要求的合法設立文件,司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申請者應該提供合法設立文件作為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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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