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11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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