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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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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3條,應施監視查驗的商品,報驗義務人在申請檢驗登記時,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這表示報驗義務人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其他相當的證明文件,若已有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則免附這些文件。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也就是說,報驗義務人需要提供經公告應檢附的相關技術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假設某公司生產了一種新型玩具,想要在市場上銷售,就需要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監視查驗。在申請檢驗登記時,該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及經公告應檢附的相關技術文件。這些文件將作為確認商品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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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規定:「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