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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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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
  2. 2.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3. 3.商品型式認可延展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一項有效期間核計。
  4. 4.第二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但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未變更者,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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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