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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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
- 2.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 3.商品型式認可延展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一項有效期間核計。
- 4.第二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但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未變更者,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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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