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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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證機關(構)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
- 2.證書名義人對於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試驗者,得重新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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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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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