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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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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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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