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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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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2. 2.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依性能上需求而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3. 3.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4. 4.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5. 5.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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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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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