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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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 2.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 3.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 4.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 5.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緣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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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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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緣名詞
-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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