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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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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 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 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通過。
  2. 2.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經依前項終止程序者,應通知原建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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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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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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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 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