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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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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
  2. 2.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有內容矛盾或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
  3. 3.國家標準審查稿經審定通過者,應加代號 CNS 及總號編成國家標準審定稿;未通過者,應附審定結果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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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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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