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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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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2. 2.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應將其名稱刊登標準公報,並通知原建議人。
  3. 3.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布之標準,不得稱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4 條,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這表示,在制定國家標準時,應當經過相應的程序,並經經濟部核定後才能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同時,根據第 2 條的規定,公布後的國家標準應該在標準公報上刊登其名稱,並通知原建議人。這強調了公開透明和對相關方的通知。另外,如果標準不是依據第一項的程序公布,則不能被稱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這一點也值得特別注意。 以上觀點參考自政府採購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條。例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對於採購標準的訂定有相關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則規定了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因此,可以說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4 條的各項規定是建立在相關法條的基礎上,並具有明確的程序和公告要求。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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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4 條規定:「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