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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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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
  2. 2.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
  3. 3.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標題。 二、範圍。 三、目的及理由。 四、相關文件資料。 五、可協助單位及事項。 六、利害關係人
  4. 4.前項各款項目之內容有不符合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依規定補正者,附記其情事於國家標準建議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2條,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這表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利向相關的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國家標準的相關建議。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標準專責機關在提出國家標準建議書時,應該記載以下的項目:標題、範圍、目的及理由、相關文件資料、可協助單位及事項,以及利害關係人。如果建議書的內容有不符合的情形,標準專責機關則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在屆期未依規定補正時在建議書上附上相關情事的說明。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標準建議書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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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2 條規定:「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