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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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2條,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這表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利向相關的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國家標準的相關建議。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標準專責機關在提出國家標準建議書時,應該記載以下的項目:標題、範圍、目的及理由、相關文件資料、可協助單位及事項,以及利害關係人。如果建議書的內容有不符合的情形,標準專責機關則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在屆期未依規定補正時在建議書上附上相關情事的說明。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標準建議書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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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