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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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
- 2.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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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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