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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報請檢定,指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陳列、販賣、安裝或使用前報請檢定。但法定度量衡器於使用地點安裝後始得辦理檢定者,應於安裝完成後供計量使用前報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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