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所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或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應向下列機關(構)或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 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三、取得我國認證機構發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證書之實驗室,該認證機構應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
  2. 前項機關(構)或實驗室未能提供追溯檢校服務者,得向下列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 一、他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二、取得他國認證機構核 ISO/IEC 17025 認證證書之實驗室,該認證機構應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