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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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