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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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
深度解讀
根據度量衡法第5條,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哪些度量衡器為法定度量衡器,以確保各項交易、公共安全和健康相關的活動可以公平進行。 參考資料: 《度量衡法》、《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範例: 根據《度量衡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指定了特定型號的體積計、線圈測速儀、呼氣酒精測試器等為法定度量衡器,以確保交通管理、醫療檢驗等領域的準確度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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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