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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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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2. 2.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3. 3.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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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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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0202 制定)

標準制之名稱及定位法如左:   長度:   公釐:等於公尺千分之一(○、○○一公尺)。   公分:等於公尺百分之一即十公釐(○、○一公尺)。   公寸:等於公尺十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尺)。   公尺:單位即十公寸。   公丈:等於十公尺(一○公尺)。   公引:等於百公尺即十公丈(一○公丈)。   公里:等於十公尺即十公引(一○公引)。   地積:   公釐:等於公畝百分之一(○、○一公畝)。   公畝:單位即一百平方公尺。   公頃:等於一百公畝(一、○○公畝)。   容量:   公撮:等於公升千分之一(一○、○○一公升)。   公勺:等於公升百分之一即十公撮(○、○一公升)。   公合:等於公升十分之一即十公勺(○、一公升)。   公升:單位即一立方公寸。   公斗:等於十公升(一○公升)。   公石:等於百公升即十公斗(一○○公升)。   公秉:等於千公升即十公石(一○○○公升)。   重量:   公絲:等於公斤百萬分之一(○、○○○○○一公斤)。   公毫:等於公斤十萬分之一即十公絲(○、○○○○一公斤)。   公釐:等於公斤萬分之一即十公毫(○、○○○一公斤)。   公分:等於公斤千分之一部十公釐(○、○○一公斤)。   公錢:等於公斤百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斤)。   公兩:等於公斤十分之一郎十公錢(○、一公斤)。   公斤:單位即十公兩。   公衡:等於十公斤(一○公斤)。   公擔:等於百公斤即十公衡(一○○公斤)。   公噸:等於千公斤即十公石(一○○○公斤)。

(0430309 全文修正)

凡依照度量衡及非度量衡單位,用為溫度、密度、壓力、工率、能率及其他有關之計量法則,由經濟部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度量衡標準之基本單位如左:   一、長度以公尺為單位。   二、重(質)量以公斤為單位。   三、時間以秒為單位。   四、溫度以克耳文為單位。   五、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六、光強度以燭光為單位。   七、物質量以莫耳為單位。   前項各基本單位之定義及代號,由經濟部認定並公告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核、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劃一度量衡,並確保其正確實施,參諸外國度量衡制度及實際需要,專責機關有必要設置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我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建立、維持、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目前「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已具房舍、儀器裝備,並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代為運作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委託即面臨欠缺法源依據,致使業務推行有甚多窒礙難行之處,爰予以增訂。

  • 名詞
(0180202 制定)

標準制之名稱及定位法如左:   長度:   公釐:等於公尺千分之一(○、○○一公尺)。   公分:等於公尺百分之一即十公釐(○、○一公尺)。   公寸:等於公尺十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尺)。   公尺:單位即十公寸。   公丈:等於十公尺(一○公尺)。   公引:等於百公尺即十公丈(一○公丈)。   公里:等於十公尺即十公引(一○公引)。   地積:   公釐:等於公畝百分之一(○、○一公畝)。   公畝:單位即一百平方公尺。   公頃:等於一百公畝(一、○○公畝)。   容量:   公撮:等於公升千分之一(一○、○○一公升)。   公勺:等於公升百分之一即十公撮(○、○一公升)。   公合:等於公升十分之一即十公勺(○、一公升)。   公升:單位即一立方公寸。   公斗:等於十公升(一○公升)。   公石:等於百公升即十公斗(一○○公升)。   公秉:等於千公升即十公石(一○○○公升)。   重量:   公絲:等於公斤百萬分之一(○、○○○○○一公斤)。   公毫:等於公斤十萬分之一即十公絲(○、○○○○一公斤)。   公釐:等於公斤萬分之一即十公毫(○、○○○一公斤)。   公分:等於公斤千分之一部十公釐(○、○○一公斤)。   公錢:等於公斤百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斤)。   公兩:等於公斤十分之一郎十公錢(○、一公斤)。   公斤:單位即十公兩。   公衡:等於十公斤(一○公斤)。   公擔:等於百公斤即十公衡(一○○公斤)。   公噸:等於千公斤即十公石(一○○○公斤)。

(0430309 全文修正)

凡依照度量衡及非度量衡單位,用為溫度、密度、壓力、工率、能率及其他有關之計量法則,由經濟部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度量衡標準之基本單位如左:   一、長度以公尺為單位。   二、重(質)量以公斤為單位。   三、時間以秒為單位。   四、溫度以克耳文為單位。   五、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六、光強度以燭光為單位。   七、物質量以莫耳為單位。   前項各基本單位之定義及代號,由經濟部認定並公告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劃一度量衡,並確保其正確實施,參諸外國度量衡制度及實際需要,專責機關有必要設置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我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建立、維持、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目前「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已具房舍、儀器裝備,並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代為運作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委託即面臨欠缺法源依據,致使業務推行有甚多窒礙難行之處,爰予以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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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4 條規定:「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