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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2. 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3. 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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