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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3.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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