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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2.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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