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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其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檢校;因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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