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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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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2. 2.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3. 3.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核、證書之核(換)發、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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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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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8 條規定:「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