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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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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2. 2.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3. 3.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證書之核(換)發、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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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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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0202 制定)

工商部依原器製定副原器,分存國民政府各院部會、各省及各特別市政府。

(0430309 全文修正)

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073040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度量衡原器,由標準局保管之。   經濟部依原器製造副原器,依副原器製造標準器,分別指定機構保管之,供檢定或校正之用。   前項副原器及標準器,均應適時追溯檢校。

(0911210 全文修正)

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核、證書之核(換)發、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之落實,有賴學有專精且技能優秀之專業人士踴躍投入。為提升度量衡專業人員之社會地位及重要性,俾吸引專技人才從事度量衡工作,爰參酌日本計量法,引進計量師制度,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   三、按計量師係定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應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業,自有必要參酌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等立法例,制定計量師法以資規範;惟立法程序浩繁,在辦理計量師國家考試且其人數達定量之前,為能及時滿足執行度量衡相關計量事務之社會需求,爰參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體例,於第二項明定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之前,得先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並於第三項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180202 制定)

工商部依原器製定副原器,分存國民政府各院部會、各省及各特別市政府。

(0430309 全文修正)

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073040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度量衡原器,由標準局保管之。   經濟部依原器製造副原器,依副原器製造標準器,分別指定機構保管之,供檢定或校正之用。   前項副原器及標準器,均應適時追溯檢校。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之落實,有賴學有專精且技能優秀之專業人士踴躍投入。為提升度量衡專業人員之社會地位及重要性,俾吸引專技人才從事度量衡工作,爰參酌日本計量法,引進計量師制度,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   三、按計量師係定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應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業,自有必要參酌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等立法例,制定計量師法以資規範;惟立法程序浩繁,在辦理計量師國家考試且其人數達定量之前,為能及時滿足執行度量衡相關計量事務之社會需求,爰參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體例,於第二項明定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之前,得先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並於第三項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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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8 條規定:「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