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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依原器製定副原器,分存國民政府各院部會、各省及各特別市政府。
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中華民國度量衡原器,由標準局保管之。 經濟部依原器製造副原器,依副原器製造標準器,分別指定機構保管之,供檢定或校正之用。 前項副原器及標準器,均應適時追溯檢校。
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核、證書之核(換)發、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之落實,有賴學有專精且技能優秀之專業人士踴躍投入。為提升度量衡專業人員之社會地位及重要性,俾吸引專技人才從事度量衡工作,爰參酌日本計量法,引進計量師制度,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 三、按計量師係定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應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業,自有必要參酌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等立法例,制定計量師法以資規範;惟立法程序浩繁,在辦理計量師國家考試且其人數達定量之前,為能及時滿足執行度量衡相關計量事務之社會需求,爰參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體例,於第二項明定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之前,得先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並於第三項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工商部依原器製定副原器,分存國民政府各院部會、各省及各特別市政府。
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中華民國度量衡原器,由標準局保管之。 經濟部依原器製造副原器,依副原器製造標準器,分別指定機構保管之,供檢定或校正之用。 前項副原器及標準器,均應適時追溯檢校。
一、本條新增。 二、度量衡制度之落實,有賴學有專精且技能優秀之專業人士踴躍投入。為提升度量衡專業人員之社會地位及重要性,俾吸引專技人才從事度量衡工作,爰參酌日本計量法,引進計量師制度,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 三、按計量師係定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應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業,自有必要參酌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等立法例,制定計量師法以資規範;惟立法程序浩繁,在辦理計量師國家考試且其人數達定量之前,為能及時滿足執行度量衡相關計量事務之社會需求,爰參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體例,於第二項明定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之前,得先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並於第三項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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