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
度量衡法第9條規定,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這表示在國際間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的情況下,我國的度量衡專責機關可以承認他國或國際組織所簽發的測試報告或檢定證明。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舉國際組織國際度量衡大會(BIPM)所簽發的測試報告,若我國與BIPM簽訂相互承認協定,我國的度量衡專責機關就可以承認BIPM所簽發的測試報告,並據此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定。
工商部依副原器製造地方標準器,經由各省及各特別市頒發各縣、各市為地方檢定或製造之用。
劃一度量衡應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掌理之,並由經濟部暫委託各省及各直轄市設度量衡檢定所各縣市設度量衡檢定分所處理檢定事務。 度量衡檢定所及分所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本法所稱度量衡器,指計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示者。 度量衡器之種類、公差及其使用之限制,由經濟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國際間雙邊或多邊之相互承認發展趨勢,爰訂定本條,以減少不必要之重複測試、檢定等,促進自由貿易發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工商部依副原器製造地方標準器,經由各省及各特別市頒發各縣、各市為地方檢定或製造之用。
劃一度量衡應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掌理之,並由經濟部暫委託各省及各直轄市設度量衡檢定所各縣市設度量衡檢定分所處理檢定事務。 度量衡檢定所及分所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本法所稱度量衡器,指計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示者。 度量衡器之種類、公差及其使用之限制,由經濟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國際間雙邊或多邊之相互承認發展趨勢,爰訂定本條,以減少不必要之重複測試、檢定等,促進自由貿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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