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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2.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3.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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