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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度量衡副原器及標準器應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設立度量衡製造所製造之。 度量衡製造所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度量衡器應依本法規定標示單位。但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為第一項。法定度量衡單位雖以採用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惟參酌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之度量衡法第二條規定,允許併用國際單位制以外之單位,如公噸、公升等。爰增列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並稱之通用單位,俾應各界實際需要與配合民情習慣。 三、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國際法定計量組織之度量衡法已無補助單位之設,爰刪除補助單位之規定,以符合國際現勢。 四、原條文第六條修正後改列為第三項。
副原器每屆十年須照原器檢定一次,地方標準器每屆五年須照副原器檢定一次。
度量衡副原器及標準器應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設立度量衡製造所製造之。 度量衡製造所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度量衡器應依本法規定標示單位。但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為第一項。法定度量衡單位雖以採用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惟參酌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之度量衡法第二條規定,允許併用國際單位制以外之單位,如公噸、公升等。爰增列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並稱之通用單位,俾應各界實際需要與配合民情習慣。 三、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國際法定計量組織之度量衡法已無補助單位之設,爰刪除補助單位之規定,以符合國際現勢。 四、原條文第六條修正後改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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