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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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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
  2. 2.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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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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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0202 制定)

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

(0430309 全文修正)

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種類、式樣,物質、公差及其使用之限制,由經濟部以部令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經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販賣、證明、輸入或輸出,應經標準局許可。   前項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得申請延展五年。   第一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申請費及許可執照費費額,由經濟部定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   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度量衡標準之單位」修正為「法定度量衡單位」,以資簡化。   三、原條文第二項,僅規定國內及國際通用之倍數,分數、名稱及代號,並得使用,惟就何者係國內及國際通用,無從得知,爰將第二項修正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180202 制定)

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

(0430309 全文修正)

度量衡器及計量器之種類、式樣,物質、公差及其使用之限制,由經濟部以部令定之。

(0730406 全文修正)

經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販賣、證明、輸入或輸出,應經標準局許可。   前項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得申請延展五年。   第一項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申請費及許可執照費費額,由經濟部定之。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度量衡標準之單位」修正為「法定度量衡單位」,以資簡化。   三、原條文第二項,僅規定國內及國際通用之倍數,分數、名稱及代號,並得使用,惟就何者係國內及國際通用,無從得知,爰將第二項修正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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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11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