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度量衡器,除經停止受理檢定者外,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檢具原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合格證書正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屆期停止受理其初次檢定: 一、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型式認證之計程車計費表。 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型式認證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 三、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型式認證之水量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