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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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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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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