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者,其系列認證應一併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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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17條,經型式認證認可的度量衡器,如果被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則其系列認證也應一併被撤銷或廢止。這表示當某個型式認證的度量衡器被撤銷或廢止,相關的系列認證也會受到相同的處置。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定型式的計量器具獲得了型式認證,而後因某些原因被撤銷或廢止,則該型式認證所屬的其他相同系列的計量器具也應一併被處置相應的方式,以確保符合法規的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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