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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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於一年之內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達二次以上。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撤銷或廢止計程車計費表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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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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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度量衡法 第 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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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