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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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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2. 2.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其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3. 3.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4. 4.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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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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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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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