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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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糾紛鑑定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水量計: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與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連結式水量計或口徑大於三百毫公尺之水量計。 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一百立方公尺之氣量計。 三、電度表: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電子式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下列各電度表: (一)附屬於電器產品之電度表。 (二)附屬於變流器之電度表。 (三)盤面式電度表。 (四)攜帶式電度表。 (五)標準電度表。 (六)直流電度表。 (七)電能轉換器。 (八)電壓六百伏特以上之電度表。 (九)匹配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比流器之電度表。 (十)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之比流器。 (十一)標稱系統電壓大於六九千伏特之變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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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申請糾紛鑑定之度量衡器的種類和範圍。在水量計方面,包括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與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連結式水量計或口徑大於三百毫公尺的水量計。在膜式氣量計方面,包括所有使用空氣最大流量不超過每小時一百立方公尺的氣量計。至於電度表,包括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電子式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所列出的特定種類電度表。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的檢定合格證書,水量計和氣量計必須符合相關的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格性。 至於電度表,根據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3條的規定,電度表的種類和範圍有明確的限制,包括了各種不包含的電度表種類。同時,這也意味著在進行度量衡器鑑定時,需要參考該法條的具體內容,以確保符合相關的規定。 以上資料可作為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3條的參考依據,並提供了相關範例以支持該法條的解釋和應用。
- 鑑定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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