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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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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向鑑定機關辦理。但用戶申請時,應另檢附糾紛度量衡器所在轄區公用事業單位營業區處出具之二個月內勘查結果紀錄。
  2. 2.前項勘查結果紀錄內容,應包含勘查日期、度量衡器基本資料(廠牌、型號、器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裝置地址、用戶聯絡電話及勘查檢視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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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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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向鑑定機關辦理。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