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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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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
  2. 2.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受鑑定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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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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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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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 9 條規定:「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