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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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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
  2. 2.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不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已無受託事項之執行能力。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 一、違反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